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青年人才
|
其他学历、职称入户人员
|
请直接咨询拟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或区(市)县人才中心。
|
1.符合成都市引进人才入户准入条件且已取得入户《联系函》;
2.档案托管在人才中心;
3.本人及直系亲属均在成都市无固定住所,且所在工作单位也无集体户。
|
1.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拟挂靠人及直系亲属的《个人或家庭房屋登记记录》(1个月内有效,可通过“天府市民云”APP打印);
3. 人才中心出具的入户《联系函》;
4.拟挂靠人或有房直系亲属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仅限已购房未交房者)
注:经办人非拟挂靠人本人的,还需提供拟挂靠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拟挂靠人在其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签署"委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集体户挂靠"意见并签名。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
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03﹞21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3〕26号);
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公治发〔2003〕64号);
5.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成公发﹝2006〕368号);
6.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关于对户口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成公防〔2010〕2号);
7.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6〕75号)。
1. 领取人才中心集体户挂靠材料后,持身份证、入户联系及集体户挂靠材料至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集体户挂靠手续,公安局办证中心联系方式详见《成都市和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联系方式》。
2.在集体户挂靠期间户口原件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集体户挂靠人员在需要使用时按照流程进行网上申请,现场借件。
3.挂靠人具备以下户口迁出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迁出,逾期未迁的,人才服务机构有权暂停与挂靠人有关的一切服务,公安机构也将对挂靠人的户籍信息进行锁定,由此造成的后果须由挂靠人本人自行承担。
(1)挂靠人本人及直系亲属(含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拥有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自建房、自有房等有合法房屋产权的房屋(含未拿到产权证但已经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
(2)挂靠人的工作单位已建立集体户口;
(3)挂靠人的人事档案已从人才服务机构转出的;
(4)若挂靠人属于“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落户满2年仍未在成都市落实工作单位 4.申请人(经办人)应当对申请登记的信息、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如发现申请人(经办人)所提交信息、材料不实,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已在成都市内购置房产,已交房但未取得的《房屋产权证》,要求将户口挂靠至人才中心集体户:
在成都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均须将户口落至个人房产,未拿到产权证的按揭房也符合落户合法固定住所的条件。
2.已在成都市内购置房产,房子面积不足90㎡的,须将户口挂靠至人才中心集体户:
通过人才中心办理的入户认证手续,落户对房产面积无要求,户口落至个人房产。
3.办理集体户挂靠时,一并将配偶(子女)随迁至人才中心集体户:人才中心集体户不能挂靠随迁配偶(子女)户籍,拥有个人房产者可随迁落户至个人房产。
1. 领取人才中心集体户挂靠材料后,持身份证、入户联系及集体户挂靠材料至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集体户挂靠手续,公安局办证中心联系方式详见《成都市和各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联系方式》。
2.在集体户挂靠期间户口原件由人才中心统一管理,集体户挂靠人员在需要使用时按照流程进行网上申请,现场借件。